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321执保637号
原告:浙江图灵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
法定代表人:陈小平。
被告:山东知豆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沂南县经济开发区开元路**v>
法定代表人:鲍文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图灵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知豆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5185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图灵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山东知豆电动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185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