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建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蒙阴建安建设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8财保666号

申请人:***,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被申请人:蒙阴建安建设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8581939947Y。

住所地:蒙阴县蒙山路**。

法定代表人:孙继军,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蒙阴建安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蒙阴建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保全价值4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蒙阴建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

案件申请2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朱振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 婷

书 记 员 石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