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8民初3734号
原告:***,男,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被告:***,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第三人:蒙阴建安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继军,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山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蒙阴建安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秀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