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1328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润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蒙阴建安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东润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蒙阴建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1328民初49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询反馈扣划后,被执行人无大额银行存款。对于名下仅有的小额银行存款,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及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24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蒙阴建安建设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741832.27元未清偿。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