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328执7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8291972********,汉族,居民,住蒙阴县桃墟镇青山埠村46号。
被执行人:蒙阴建安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蒙阴县蒙山路01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8581939947Y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蒙阴建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一直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相应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蒙阴建安建设有限公司价值350000元的财产(具体措施及财产以查封明细、冻结回执、协执通知为准)。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延长期限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