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建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蒙阴建安建设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28民初6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8291971********,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鸿达路1号。 被告:蒙阴建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蒙山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蒙阴建安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河东区凤凰大街与温泉路交汇处北150米路东。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告:蒙阴建安建设有限公司平邑分公司,住所地:平邑县蒙山大道西商城东。 负责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蒙阴建安建设有限公司、蒙阴建安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蒙阴建安建设有限公司平邑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蒙阴建安建设有限公司、蒙阴建安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蒙阴建安建设有限公司平邑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原告并向本院提交了网络查控申请,并且提供了被告方的具体财产线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蒙阴建安建设有限公司、蒙阴建安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蒙阴建安建设有限公司平邑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详见银行回单)。 二、查封被告蒙阴建安建设有限公司、蒙阴建安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蒙阴建安建设有限公司平邑分公司名下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以上两项保全金额共计24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