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602民初4076号
原告:***,女,生于1964年12月30日,汉族,户籍地广安市广安区,现住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四川省南充圣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望鹤路江山丽景四期二幢一单元4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生于1968年4月16日,汉族,住广安市岳池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南充圣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88元,减半收取14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尹庆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易宗国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龙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