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圣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03民初155号
原告:周太富,男,生于1970年8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原告:***,男,生于1976年12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瑞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瑞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4年4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告:四川省南充圣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东观镇东新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高坪区御史乡烂洞子村村委会,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御史乡烂洞子村村委会。
负责人:***,系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太富、***诉被告**、四川省南充圣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坪区御史乡烂洞子村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太富、***的撤诉申请系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太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22元,由原告周太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青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