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602民初3522号
原告:四川省南充圣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川省**充市顺庆区**观镇**新街**号。
法定代表人:贾明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晓辉,男,生于1960年5月12日,汉族,系四川南充圣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家住**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住所地:**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赵广斋,董事长。
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风路**号风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作林,董事长。
第三人:四川广安交通建设开发。住所地:**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梅绍云,董事长。
原告四川省南充圣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广安交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四川省南充圣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南充圣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南充圣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02元,减半收取17901元,由原告四川省南充圣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 洪鲜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