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齐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嘉隆物流有限公司、临沂市齐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等借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12执84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区政府前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DX020D。
法定代表人:王运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嘉隆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5674606X5。
法定代表人:夏元英。
被执行人:临沂市齐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7731699168。
法定代表人:宗永宝。
被执行人:夏元英,女,1978年6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宗永宝,男,1979年5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宗永生,男,1976年11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赵艳,女,1981年10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依据(2020)鲁临沂东信证经字第2943号债权文书公正书、(2020)鲁临沂东信证执字第128号执行证书,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临沂东信证经字第2943号债权文书公正书、(2020)鲁临沂东信证执字第128号执行证书立案执行。
本案被执行人现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便于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暂不宜执行)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需续行查封,请于查封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房孝军
审判员  许云鹏
审判员  朱 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凤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