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执564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胡梁勋,局长。
被执行人:临沂市齐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灯具城B7-115号。
法定代表人:宗永宝,经理。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临沂市齐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302行审144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经本院行政裁判部门依法移送,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以(2022)鲁1302执564号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同时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
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性权益,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悬赏执行,未申请执转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罚款15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崇普
审判员 邹海龙
审判员 王 硕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朱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