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981民初1090号
原告:四川省自贡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金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77583174XE。
法定代表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炜,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团结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068354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自贡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自贡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自贡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自贡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四川省自贡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景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