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311民初1369号
原告:四川省自贡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德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开元,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菏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郑树林,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自贡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菏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自贡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自贡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文革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明川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