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川0311执287号
四川省自贡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紫光天化蛋氨酸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自贡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依据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311民初122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夏紫光天化蛋氨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自贡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316153.41元及利息879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6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66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5818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宁夏紫光天化蛋氨酸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自贡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316153.41元及利息879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6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66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5818元,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