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自贡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紫光天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311民初1222号
申请人:四川省自贡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XX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紫光天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杜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省自贡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紫光天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省自贡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紫光天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1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省自贡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重庆紫光天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11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对担保人四川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坐落于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的房产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期间由担保人四川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保管,不得转让、毁损和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
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