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311民初1317号
原告:四川省自贡市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金川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久大蓬莱盐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大英县工业集中发展区景家坝1-3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自贡市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久大蓬莱盐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自贡市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自贡市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自贡市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8元,由原告四川省自贡市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