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27民初2479号之一
申请人:淳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千岛湖镇南山曙光路**。
法定代表人:李忠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进、张欣苗,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千岛湖望湖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南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方林,董事长。
申请人淳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千岛湖望湖度假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的(2020)浙0127民初2479号民事裁定书,在价值470万元范围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千岛湖望湖度假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价值470万元范围内解除对被申请人杭州千岛湖望湖度假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婷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童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