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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27执恢42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淳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李忠明。
被执行人:北京霞旭晨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建平。
申请执行人淳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霞旭晨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27民初146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淳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北京霞旭晨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201187元及该款从2014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逾期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霞旭晨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相关义务告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北京霞旭晨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北京霞旭晨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霞旭晨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公积金、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通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北京霞旭晨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本案已实际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北京霞旭晨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两个账户存款人民币7648.47元、21168.45元,其中8687元分配至(2022)浙0127执恢426号案件用以扣除执行费,实际划入本案20129.92元。另被执行人已主动缴纳案款1310936元,扣除本案诉讼费、保全申请费10707元,执行费24519元,余1275710元已全部受偿申请执行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霞旭晨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执转破。本案申请执行人淳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共计受偿1295839.92元,被执行人尚欠案款905347.08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10707元、执行费24519元均已缴纳。
鉴于被执行人北京霞旭晨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作出拘留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北京霞旭晨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平予以司法拘留15日(未实施),并对被执行人北京霞旭晨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朱惇昊
二0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徐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