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淳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易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127民初2638号 原告:淳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淳安县千岛湖镇南山曙光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704269032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淳安千岛湖易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淳安县***狮城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MA2HXCR35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淳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淳安千岛湖易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7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7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截至2023年7月2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86670.50元;3.判令原告就其承建的“水之梦10KV配电新建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47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代理费27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原告为被告安装10KV配电新建工程,合同约定造价57万元。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但被告至今仅支付10万元,余款拖欠不付。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10日,原告与被告(当时的名称为杭州千岛湖汐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用户受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建设的水之梦10KV配电新建工程,固定总价57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预付285000元,在施工完成后送电前付清余款;逾期需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进场施工,被告于2020年8月4日对原告施工完成的配电工程进行验收,确认合格。被告于2022年1月30日支付工程款10万元,余款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并经验收合格,被告应当依约支付工程款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对原告主动调低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利率,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其对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淳安千岛湖易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淳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47万元、至2023年7月2日的利息186670.50元,以及以47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如被告淳安千岛湖易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原告淳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就水之梦10KV配电新建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淳安千岛湖易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淳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2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36元,减半收取5318元,由被告淳安千岛湖易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余积祉 二○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人民法院将对其予以正向激励;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该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 一、自动履行可获得正向激励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审理法官应及时告知收款账号,并在收款后及时发还对方当事人。 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通过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发布诚信履行名单等方式进行正向激励。 二、拒不履行的将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对于符合执前督促条件的,人民法院可先行执前督促其履行,通过自动发送短信、语音智能外呼、人工干预介入等方式执前督促履行。执前督促不履行的,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支付***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行金; (二)查封、扣押、冻结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根据情节轻重,实施拘传、罚款、拘留措施; (四)联合信用惩戒。包括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参团旅游,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作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人民法院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还可以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五)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诚实守信是最好的通行证,失信违法者将寸步难行。 -6-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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