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淳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霞旭晨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27执2712号
申请执行人:淳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南山曙光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科,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职工。
被执行人:北京霞旭晨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半步桥街13号甲1号楼3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淳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霞旭晨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127民初14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案款。现申请人与协助义务人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杭黄铁路站前1标项目经理部达成了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淳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浙0127民初14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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