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腾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力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421执4号

申请执行人:***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沙塘镇北街(镇企业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42004261022。

法定代表人:侯波,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力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新宁镇双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5640137634。

法定代表人:王玲晓,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腾建设有限公司与广西力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800000元,退还履约保证金300000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28525元,保全费5000元及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的组织下,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广西力天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腾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80万元、履约保证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等。被执行人广西力天科技有限公司定于2021年5月8日前支付工程款、履约保证金、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等共计4000000元(含已经支付的1000000元),余款3000000元存入扶绥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扶绥县支行的21×××08账户;二、申请人***腾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案件款;三、如被执行人广西力天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按照上述协议履行,则按照生效判决执行;四、被执行人广西力天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的案款3000000元到扶绥法院账户后,首先退还申请执行人***腾建设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00000元;余款2700000元,由申请执行人***腾建设有限公司凭金额为3700000元的工程款专用发票到扶绥县人民法院办理领取手续。如不能出具金额为3700000元的工程款专用发票,则不能办理领取存在扶绥县人民法院的案款2700000元。工程款专用发票的相应信息为:公司名称:广西力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5640137634,公司地址:广西扶绥县新宁镇双拥路,税号:914514215640137634,开户账户:13×××28,开户银行: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分理处,联系电话:0771-75××××8。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1421执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光席

审判员  谭海枝

审判员  罗惠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