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博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博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5民初17175号
原告:北京东方博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阳高县玉安实业有限公司,住阳高县王官屯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幸*龙,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4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博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东方博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阳高县玉安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东方博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方博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方博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任宝忠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