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博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博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5民初17896

原告:北京东方博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团河南村团中路南侧东排5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然,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志,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朋学良,男,19884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原告北京东方博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朋学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北京东方博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78日以相关证据的原件暂未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方博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方博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 蕊

一九年七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杨 慧
书  记  员   刘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