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北京东方博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3-31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5民初1809号
原告:**,男,1992年1月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巍笑,北京市坤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博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团河南村团中路南侧东排5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东方博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崔璐
二○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格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