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082民初138号
原告:北京东方博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旌港永隆(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周庆美。
原告北京东方博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旌港永隆(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东方博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方博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北京东方博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