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博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博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青海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0104民初4046号

原告:北京东方博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94066529A,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团河南村团中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东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冰,天津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5047X5,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海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彭宁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鹏,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7年9月11日生,青海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管,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北京东方博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晨泰房地×××与被告青海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东方博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方博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东方博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4675元,由原告北京东方博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负担×××。

审 判 员 郝瑞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文花

书 记 员 魏徽章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