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0104民初4046号
原告:北京东方博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94066529A,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团河南村团中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东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冰,天津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5047X5,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海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彭宁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鹏,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7年9月11日生,青海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管,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北京东方博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晨泰房地×××与被告青海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东方博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方博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东方博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4675元,由原告北京东方博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负担×××。
审 判 员 郝瑞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文花
书 记 员 魏徽章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