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0民初4863号
原告:天津市筑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54819522D),住所地武清区****花城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滨海建泰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863812621),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一纬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筑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建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筑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筑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8185元,由原告天津市筑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熊向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