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筑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森岛鸿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筑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5民初1343号
原告:天津森岛鸿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白街道宝宝公路东侧锦绣香江花园。
法定代表人:吴光辉,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市筑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路118号海景广场2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璞,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森岛鸿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筑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天津森岛鸿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森岛鸿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森岛鸿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已交纳),由天津森岛鸿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渊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孙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