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1民初4313号
申请人:天津市筑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乡花城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陈璞,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小南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小南河村。
法定代表人:张万峰,村长。
原告天津市筑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小南河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小南河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63152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小南河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631526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金楼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