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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奇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筑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津0103执保2899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津0103财保85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价值500360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