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岛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邹平鑫建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金岛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626民初69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经济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城黄山三路54号。
被告山东金岛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颖秀北路聚旺园8#楼2-6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金岛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70元,减半收取4835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共计83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芳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玲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