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3454号
申请人:南京欧珀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住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金岛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京欧珀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282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欧珀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16321.68元及该款自2022年2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山东金岛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4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34元,由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金岛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7月5日通过法院发送短信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既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实际履行。
2022年8月5日,申请人南京欧珀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南京欧珀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282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