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佳乐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曲阜佳乐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曲阜市陵城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91民初315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纵横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顺安(特别授权),济宁任城洸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曲阜佳乐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曲阜市陵城建筑公司),住所地曲阜市陵城镇陵西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济宁高新区接庄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接庄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高东旭,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东兴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接庄街道办事处西楼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顺安(特别授权),济宁任城洸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被告曲阜佳乐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济宁高新区接庄街道办事处、被告济宁市东兴物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立案后,2019年3月25日,原告以双方已经调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