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91民初4313号
原告:***,女,196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文斌(特别授权),山东文康(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男,196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曲阜佳乐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曲阜市陵城建筑公司),住所地曲阜市陵城镇陵西村。
原告***与被告***、被告***、被告曲阜佳乐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立案后,2019年9月18日,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振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