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西城建筑公司

***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06民初6743号
原告:***,男,195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蒋磊,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敏,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徐小波,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泰广场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198744915-3。
法定代表人:杨兰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孜,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址不详。
委托代理人:马培营,男,住山东省邹城市。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车站街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36480453X9-8。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华元,男,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告:曲阜市西城建筑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归德南路29号西关居委办公楼四楼,注册号91370881169477648P。
法定代表人:王安乾,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祥荣,山东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兆勋,男,住山东省曲帽。
原告***与被告***、徐小波、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曲阜市西城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缴纳2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煜
人民陪审员 李 兰
人民陪审员 晏 妮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