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西城建筑公司

曲阜市西城建筑公司与曲阜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881民初59号
原告:曲阜市西城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169477648R。
法定代表人:王安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勋,曲阜市西城建筑公司顾问,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荣,山东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曲阜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法定代表人:毕孝立,书记(代理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兵,山东有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曲阜市西城建筑公司诉被告曲阜市(以下简称曲阜市职业中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阜市西城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安乾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勋、孔祥荣,被告曲阜市职业中专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曲阜市西城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偿还拖欠工程款131178.25元及利息;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我公司自1990年承建了被告方建筑项目,于1999年8月31日欠我公司工程款341328.28元。我公司于1999年8月31日又承建了学生餐厅工程730525.09元,东校区零活工程197457.63元、实验楼接建工程631867.25元、水暖维修5000元,以上四项工程合计决算1564849.97元。1999年9月3日至2016年1月12日,被告陆续偿还我公司工程款1775000元。根据以上事实,结算341328.28元(1999年8月31日之前原欠工程款)+1564849.97元(1999年8月31日之后又建四项工程款)-1775000元(1999年9月3日至2016年1月12日被告陆续支付工程款)=131178.25元。综上所述,被告仍欠我公司工程款131178.25元,故诉至法院。
被告曲阜市职业中专辩称,原告起诉的承建被告的工程属实,但根据被告方账目记载工程款已全部支付完毕,不存在拖欠问题,如原告方仍然坚持被告欠付工程款的话,我方要求对账,该如何处理如何处理。另外,根据诉状所陈述的事实,本项工程是1990年开建,为什么到1999年8月30日被告欠付34万元左右,相差九年的时间,工程不可能干九年,应当由原告解释,原告只是说1990年承建的被告方的工程,被告欠付34万元左右,但并没有说工程总价款是多少,应由原告进行解释,同时,诉状第二项1999年8月30日以后又承建了4个项目,结算工程款为156万元左右,该欠款是否是原告单方面计算的,还是由双方结算的结果,应由原告方解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备忘录一份,证明从1999年8月11日共同核查职业中专自1990年建校以来所欠西城公司的工程款及向西城公司拨款情况记录如下,先说的是付款:从1990年到1999年每年都拨一份钱,合计拨付744.6万元。最后双方认定职业中专尚欠西城建筑公司341328.28元,由甲方代表李XX签字,乙方代表王XX签字,教委代表钱XX,参加人员吴XX、吴XX、朱XX,这些人都在备忘录上签字。证明2010年6月14日、6月15日、6月17日被告分三次收取原告质保金15万元。证据二、1999年8月31日之后承建的四项工程有四份审计报告,证明四项工程款为1564849.97元,四项工程分别为学生餐厅工程730525.09元、东校区零活工程197457.63元、实验楼接建工程631867.25元、水暖维修5000元。证据三、职业中专拨付工程款明细,对应诉讼中的职业中专给付工程款。证明被告已付款1775000元。
经质证,被告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备忘录只是甲乙双方代表,但没有甲乙双方的盖章,参加人员吴XX、吴XX笔迹和前面的笔迹不符,真实性有待核实。既然备忘录就是对账,为何从1990年到1999年时隔九年才对账。没有双方的盖章,现在无法确认甲乙双方的代表是否受到了授权。对证据二,被告认为:1、2000年方正建审字13号结算审核报告(对应诉状当中学生餐厅工程),首先这是一份复印件,也没有职业中专的公章,李XX是否得到职业中专的授权不得而知,故真实性暂时无法确定。2、济仲会基字(2003XXX)济宁仲创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对应是诉状中东校区零活工程),该证据为复印件,不能证明职业中专就认可了该报告,其真实性暂时无法确认,待核实。3、基本建设工程审计报告(对应的是诉讼中实验楼接建工程),该报告也是复印件,也没有职业中专的公章,李XX在报告中签字是否得到授权暂不清楚,真实性暂时无法确认,待核实。4、建筑工程预算书工程造价5475.91元,最后确定为该工程为5000元(对应诉状中的水暖维修5000元),李XX在该确认书上签字是否得到授权,也不清楚,并且没有职业中专的公章,真实性无法确认,待核实。对证据三,认为虽然是复印件,但是是职业中专的拨款记录,并附有发票,应当是真实的。
本院认为,对于证据三,本院审理中组织双方进行了对账,被告账面显示的付款情况与原告的数字完全一致,本院对证据三予以采信。对于证据二,开庭后,本院组织双方调解,被告对四份审计报告也予以确认,认为虽然是复印件,但能客观反应被告施工的工程价款,本院对证据二亦予以采信。对于证据一,被告认为没有加盖被告单位公章,仅有个人签字,而且该证据是对1999年以前所欠原告工程款的结算,在原告未提交被告授权书的情况下,对被告方代表李XX是否有权代表被告提出质疑。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多年的合作关系,被告也常年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付款过程中并未对该结算提出异议,而且原告重新提供的被告于2006年3月16日向原告出具的证明显示,出具该证明时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00000元,此后的付款情况双方并无争议,到原告起诉时,被告应欠原告131178.25元未付。本院对证据一亦予以采信。
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被告校址在原告辖区内,原、被告系多年的合作关系,被告的工程项目基本由原告承建。自1990年原告开始承建被告方的建筑项目,经结算,截止到1999年8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41328.28元。此后,原告又陆续承接了以下被告工程,并经过了审计:承建的被告学生餐厅工程730525.09元、东校区零活工程197457.63元、实验楼接建工程631867.25元、水暖维修5000元,以上四项工程合计决算1564849.97元。1999年9月3日至2016年1月12日,被告陆续偿还原告工程款1775000元。根据以上事实,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31178.25元。另外,根据被告于2006年3月16日向原告出具的证明显示,截止到2006年3月16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00000元,扣减后续被告付款,被告所欠原告工程款亦为131178.25元。原告向被告索要工程款时,被告账面显示已不欠原告应付款未予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诉讼过程中,原告已明确放弃利息及尾款31178.25元。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程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被告仅以自己账面显示不欠原告工程款为由拒付剩余款项,在双方对付款数额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确认。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0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曲阜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曲阜市西城建筑公司工程款100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2920元,由被告曲阜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继军
人民陪审员  仪 娟
人民陪审员  朱明祯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孔春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