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西城建筑公司

某某站与曲阜市鑫西城水暖安装部、曲阜市西城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81民初3852号 原告:**站,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告:曲阜市鑫西城水暖安装部。 经营者:**。 被告:曲阜市西城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站与被告曲阜市鑫西城水暖安装部、曲阜市西城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孔国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