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81民初3852号
原告:**站,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告:曲阜市鑫西城水暖安装部。
经营者:**。
被告:曲阜市西城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站与被告曲阜市鑫西城水暖安装部、曲阜市西城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孔国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