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渝0106民初6743号原告:***,男,195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泰广场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8744915-3。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址不详。委托代理人:***,男,住山东省邹城市。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车站街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0453X9-8。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男,住山东省新泰市。被告:曲阜市西城建筑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归德南路29号西关居委办公楼四楼,注册号**********477648P。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山东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男,住山东省曲帽。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曲阜市西城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缴纳2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