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财保163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湖路103号101-110单元。
负责人:杨红,行长。
委托代理人:郑丹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梦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职员。
被申请人:厦门市海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86号之二2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显锋。
被申请人:厦门德昌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380号429室。
法定代表人:谢建东。
被申请人:王春芳,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被申请人:王玲玲,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申请人:陈鸿景,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厦门市海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德昌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王春芳、王玲玲、陈鸿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市海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德昌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王春芳、王玲玲、陈鸿景价值人民币1558万元的财产。厦门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13日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所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者扣押被申请人厦门市海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德昌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王春芳、王玲玲、陈鸿景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1558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嵘
审 判 员 周汉聪
审 判 员 王义清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王 鹭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