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海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广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203民初20532号

原告:厦门广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洪莲中路292-294号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516155087。

法定代表人:吴洪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泽慧,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毅锋,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海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86号之二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264533J。

法定代表人:郑显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厦门广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图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海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富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宪昌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泽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富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海富公司支付广图公司工程款9776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7762.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2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3日,广图公司与海富公司签订《空调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海富公司将3088综合楼空调系统、通风系统工程承包给广图公司施工,双方确认合同结算金额后(包括工程增补部分),海富公司向广图公司支付至结算总金额的95%,留工程结算总金额的5%作为保修款,工程保修期(5年)结束后七日内海富公司一次性付清剩余工程款(保修款)。合同签订后,广图公司依约完成前述案涉工程施工。2014年1月21日,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15年2月11日,海富公司向广图公司出具《空调项目竣工结算书》,确认案涉工程结算总价为1955258元,并陆续支付了结算款项的95%。案涉工程保修期已于2019年1月21日届满,海富公司应当在2019年1月28日前支付剩余工程款(保修款)97762.9元。但海富公司至今仍未支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海富公司未作答辩。

广图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空调系统施工合同、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单、空调项目竣工结算书、调解协议书、民事调解书作为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前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广图公司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4月3日,海富公司(作为甲方、总包单位)与广图公司(乙方、分包单位)签订一份《空调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海富公司将3088综合楼空调系统、通风系统工程承包给广图公司施工,工程地点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路××号,施工工期为120日历天;双方确定工程最终优惠造价为1950000元,若施工过程中有因建设单位提出变更时,仅就该变更部分计算增减数量,按中标单价及优惠率进行计算增补部分;工程验收合格后,广图公司在七日内提交工程结算书进行项目结算,双方确认合同结算金额后(包括工程增补部分),海富公司向广图公司支付至结算总金额的95%,留工程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款,保修期5年,工程保修期结束后,海富公司在七日内一次性付清工程余款。

2014年1月21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对上述案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综合验收结论为“同意验收”。2015年1月26日,广图公司向海富公司提交《空调项目竣工结算书》,申请案涉工程的结算总价为1955258元;海富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盖章确认。

2016年1月5日,广图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海富公司支付案涉工程结算总价款95%的尚未支付部分144495.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海富公司确认尚欠广图公司工程款144495.08元,并与广图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并作出(2016)闽0203民初318号民事调解书。

案涉工程保修期已于2019年1月21日届满,海富公司至今未向广图公司支付剩余5%的工程款97762.9元。

本院认为,广图公司与海富公司签订的《空调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海富公司至今未向广图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97762.9元,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现广图公司要求海富公司支付工程款9776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厦门市海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广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9776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7762.9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计1190元,由厦门市海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刘宪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代书记员 林小龙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