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绿丰园林产业有限公司

岳阳绿丰园林产业有限公司、娄底市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1302执保288号
申请人岳阳绿丰园林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北港路锦绣河山小区壹号别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娄底市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金谷路王家小区7栋161室。
法定代表人:何剑。
申请人岳阳绿丰园林产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娄底市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娄底市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银行帐户43×××47及帐户43×××15上的存款4145104元,如果被申请人建设银行帐户上没有存款,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坐落在娄星区吉星路与月塘东街交汇处东北角檀香山小区1栋1101号(S201502100194)、2栋504号(S201502100200)、2栋1106号(S201502100200)、2栋1107号(S201605260014)、5栋2203号(S201502100197)、6栋1702号(S210502100201)、6栋2702号(S201502100201)七套房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单号:PZDM201843250000000066)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岳阳绿丰园林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2018)湘1302民初310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娄底市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145104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廖瑛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