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2民初36118号之一
原告:**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静,江苏润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市泉艺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伟立,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强与被告厦门市泉艺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强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强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市泉艺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1.62元,减半收取计1,195.81元,财产保全费1,042.90元,合计2,238.71元,由原告**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周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