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22538号
原告:***,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晟禹,上海海忠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厦门市泉艺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586号创新城7层B区。
法定代表人:陈清万。
被告: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2898号A区。
法定代表人:任可翔。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泉艺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鑫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睿培
书 记 员 李睿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