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泉艺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泉艺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辖终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晋江好莱斯登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和平路270-290号。
法定代表人:卢兴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泉艺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586号创新城7层B区。
法定代表人:陈清万,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上诉人晋江好莱斯登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莱斯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泉艺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艺公司)、原审被告***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民初2320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好莱斯登公司上诉称,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2执异106号执行裁定书第5页最后一句话明确向被上诉人告知“泉艺公司若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以撤销的,可以通过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进行救济”。虽然(2020)闽0203民初23200号民事裁定书以本案是委托合同纠纷并不是无效或者撤销之诉为由驳回上诉人的异议申请,但上诉人认为本案的审理在本质上仍然包含并且回避不了无效或撤销之诉的内容,因此,被上诉人提出委托合同之诉的本质上只是其寻求救济的一种途径和方式,故依法被上诉人的救济请求应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起诉,所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2执异106号执行裁定书所载“泉艺公司若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以撤销的,可以通过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进行救济”与该规定相符。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并非对双方执行和解协议提出无效或者予以撤销的诉讼,不适用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住所地在厦门市思明区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泉艺公司选择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好莱斯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郑承茂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林加仁
代书记员 林毓琦
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