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泉艺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泉艺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2018号
原告:厦门市泉艺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厦门市虎丘路嘉禾路586号创新城7层B区。
法定代表人:陈清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同裕,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告: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路169号4F。
法定代表人:宋勇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辉玲,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厦门市泉艺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厦门市泉艺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市泉艺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泉艺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市泉艺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婧雯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林昕颖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