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雅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雅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万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4执459号
申请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虹光**。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万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荆川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万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常仲调字003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工程款等款项合计人民币2338731.0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等存款信息:经两次查证,被执行人银行等资金账户可执行余额为0元。2、车辆信息: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证,被执行人无车辆。3、工商投资股权: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证,被执行人未在工商管理部门有股权投资、登记信息。4、不动产登记信息:经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证,被执行人无房产。5、其它情况:经执行系统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有执行案件因无财产而终结执行。6、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荆川路西大园村北侧[权证号为(2010)0413210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己由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查封在先,该院正在处置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并无其他方便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参与分配申请,特致函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就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后的款项参与分配。
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常州万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审查后将被执行人常州万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职权限制其高消费。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限制消费令、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荆川路××村北侧[权证号为(2010)0413210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己由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查封在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参与分配申请,特致函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就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后的款项参与分配。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常仲调字0030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金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时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