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4871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旻秋,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宜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天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9251353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溧阳市宜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