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12民初1154号之二
原告:武进高新区兰道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区古方新村22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2MA1TK4AP34。
经营者:***,男,汉族,1967年11月13日生,江苏省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百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永胜路15号15A-5幢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91198919L。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70年10月27日生,江苏省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武进高新区兰道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江苏百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周运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进高新区兰道装饰材料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江苏百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52元,共计2268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审判员周运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