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2民初8961号之一
原告:常州***井建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2MA1T94AN72,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厚恕村。
经营者:杨普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宏,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江苏百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91198919L,住所江苏省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永胜路15号15A-5幢5号。
法定代表人:钱伟红。
原告常州***井建材厂诉被告***、江苏百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13日,以双方庭前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井建材厂撤回对被告***、江苏百建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井建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5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655元由原告常州***井建材厂负担。
审 判 员 邹 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许 娟
书 记 员 陈小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