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民初6848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道***东侧大唐世家2幢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67326677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闽0802民684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第一支行、账号:3500××××9467),冻结金额为1018872.96元,期限一年。现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同时申请解除对被告***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诉;
二、解除对***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第一支行开设的账号为3500××××9467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018872.96元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684.16元、减半收取计342.08元,由***负担。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章 莹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代)